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和义务
2023-11-14 09:32:00 点击:
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对象是税务检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,有自己的权力,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1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,不得拒绝、隐瞒。
2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。
3、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,未提供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4、纳税人有权知情权、解释权、辩护权、申请行政复议权、提起行政诉讼权、请求国家赔偿权、投诉权、举报权。
5、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,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,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,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7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,非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不当,给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8、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。
9、税务机关、税务人员查封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需的住房、用品的,责令退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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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,不得拒绝、隐瞒。
2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。
3、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,未提供税务检查证明和税务检查通知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4、纳税人有权知情权、解释权、辩护权、申请行政复议权、提起行政诉讼权、请求国家赔偿权、投诉权、举报权。
5、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,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,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,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7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,非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不当,给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8、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。
9、税务机关、税务人员查封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需的住房、用品的,责令退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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