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满足哪些条件?
2024-03-01 16:48:21 点击:
(一)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:
1、省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、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、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奖金;
2、储蓄存款利息、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
3、补贴、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;
4、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5、保险赔偿;
7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、退休费、退休金、退休工资、退休生活补助费;
8、各国驻华大使馆、领事馆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有关人员的所得,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;
9、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要求免税所得;
10、经国务院行政机关批准免税的所得。
(二)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:
1、残疾人、孤老人、烈属的所得;
2、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;
3、其他经国务院行政机关批准减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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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省人民政府、国务院部委、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、外国组织、国际组织授予的科学、教育、技术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保护等奖金;
2、储蓄存款利息、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;
3、补贴、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;
4、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
5、保险赔偿;
7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、退休费、退休金、退休工资、退休生活补助费;
8、各国驻华大使馆、领事馆外交代表、领事官员和有关人员的所得,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免税;
9、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要求免税所得;
10、经国务院行政机关批准免税的所得。
(二)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:
1、残疾人、孤老人、烈属的所得;
2、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;
3、其他经国务院行政机关批准减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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